行李「飛」了-國際旅行中的 行李遺失問題消基會電子報950718 -- 行李「飛」了-國際旅行中的行李遺失問題   黃先生行李被誤拿,導致當天還要特別往返機場領取行李行李於期限內找回,不賠。  許小姐出國洽公,第一天行李就遺失,洽談文件不見致使生意受影響。航空公司認為未收行李超重費已經很好了,僅願賠償台幣5000元。  陳先生全家旅美20天的行李全部不見,行程大亂!僅願賠償美金640元。  梁先生的高爾夫球具值九萬!未事先報值,僅願賠償台幣21,790元。 ☆☆☆ ☆☆☆ ☆☆☆ 去年天后阿妹搭機返國,百萬麥克風「小白」遺失一事,相信大家仍記憶猶新,當時因為乘客未將貴重行李做事前報值保險的動作,所以賠償金額只能依照華沙公約的條文賠償—「每公斤或每2.2磅最高不得超過美金20元為賠償限額」,所幸「小白」在1個多月後失而復得,消基會近3年來也接獲12件關於行李遺失的書面申訴進案,還不包含電話咨詢的消費者,然而民眾在國際旅行時,所遇到行李遺失與損壞的狀況,自身權益何在? 台灣目前在行李遺失的賠償機制主要是依據「華沙公約」(參照表一)內的條文規定:「托運行李遺失賠償金額以1公斤20美元為上限,經濟艙行李﹙20公斤× 20美元﹚限額為每人美金400元;延誤、受損則視情況而定」。 因此當消費者的行李在託運時遺失,是以重量來論賠償金額,而非行李的內容物,所以當行李公斤數愈重,獲得的賠償金愈高,且賠償無一定的標準,也無確切的保障。 然而華沙公約條文的內涵,主要在於避免航空公司的營運因行李賠償事件受影響,所以對旅客的賠償金額都不高,若是依1999年「蒙特婁公約」(參照表一)的標準,便是以旅客為先的賠償機制,不過目前台灣因未加入其會員國家,因此只適用華沙公約。 消基會提醒,如果旅客有「貴重行李」,最好的方式是隨身攜帶,若要託運,則最好做到「事先報值」的動作,航空公司通常會收取其報值1%不等的手續費,若行李真的遺失,便可依報值金額照價賠償。 *旅遊不便險有限制..... ‧ 看看更多新聞內容 .msgcontent .wsharing ul li { text-indent: 0; }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! 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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